近来,将考试分数作为学生隐私的观点一再地见诸报端,这不能不引起关心教育的人们的极大关注。本来,对这一虽颇为微观但却将引发诸多连锁效应的问题进行探讨,是完全必要的具积极意义之举,但是,令人难免生出奇怪之感的是,这一并未经过严谨的论证,科学的实验验证或调研支持的尚处于假说阶段的观点,却并未引发应有的较充分的讨论,这就使得本来意义上的假说突变成为现实意义上的“定论”。
“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的做法,几年前就已为原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所明令禁止(其实效如何另当别论),但是,这是否就能得出“分数是学生的隐私”的结论来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隐私,意指与他人无涉又不愿为人所知的私事,其内涵虽可有个人认识的不同,但相信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既是有限的,又不宜作任意的扩大。也相信,未成年人的隐私较之成年人而言,应该是更简单化一些的。那么,考试分数是否为学生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呢?显然,考试分数并不符合隐私的主观不愿性与客观私事性这两个构成要件,因为:其一,不愿公开分数的只是那些考试成绩在中等以下的学生,而并非全体学生,此次考试不愿公开其分数的学生,彼次考试又可能愿意公开其分数。其二,我国教育方针、目的、义务教育的性质与教学过程都可表明,学生的学习并非是纯粹个人的私事。因而,如将这种并非纯粹是个人行为活动的结果,看作纯粹个人的隐私,就至少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提法上是勉强的。其三,将考试分数之“私”向谁“隐”?如向同学“隐”,则可能造成同学之间缺乏了解和互助的局面;如向其家长“隐”,则又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知情权相抵触,因而在实践中对这一权利不大可能予以维护。
考试,不仅具有评估检测功能,而且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还具有激励功能与发现教与学的不足的反馈功能,而分数不过是对检测结果的量化显示而已。考试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分数,分数是考试的附属物。如果说,分数除去考试之外还有什么单独的功能的话,那就是为考试服务。因此,所谓分数功能的异化,不过是考试功能异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对这种异化的矫治当然应从对过烦过滥的考试内容与方式的改革来着手。同时,考试又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对考试异化的矫治,必然应追溯到在应试教育模式制约下教学目的的异化这一更加深层次的原因。社会——教育——教学——考试——分数,这一由宏观到微观的制约之链,同时也是由表层到深层的因果联系之链。
在班级授课制的教学组织形式中,我国的学校集体或班集体都不是若干自学者的松散组合体,而是以全面发展为同共目标,以课堂教学为共同和主要活动形式,以共同组织纪律来维系其存在的名副其实的集体。在这样的集体中,倘若每个成员所从事的主要活动的结果成为个人隐私,那么,集体还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看来是令人怀疑的。换一个角度来看,某学生一次考试所得分数的价值,并不仅限于孤立地标明本次考试成绩的价值,而是在同该生前后历次考试成绩的纵向比较中,及在将本次考试成绩与他人成绩的横向比较中,完整地显示其价值。而如果离开了同学之间考试成绩的横向比较,则学生对自己考试情况的了解将产生一种模糊性,同时也不易激励学生的进取意识。因此,在素质教育中,如欲充分发挥考试的各项功能,学生考试成绩的横向比较就仍是必要的。
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同其考试分数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意义上为正相关的因果关系。而在现实之中,却也时常出现二者不相吻合的情形,这是因为二者的一致性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些条件如:试卷内容与正确学习方法的要求相一致;阅卷准确;学生在考场上发挥正常;等等。因此,注重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的培养与关注考试分数并不矛盾,不能认为需注重前者,就可以淡化和模糊后者。那种淡化、模糊化、隐蔽化考试成绩的认识和做法,不仅未必能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反而有可能导致学生学习态度松懈,学习方法不讲究,以致教学质量严重下降的不良后果。因而,对于此项改革是需慎重而行的。
总之,禁止“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虽为有助于减轻学生考试压力的必要举措,但将考试分数作为学生隐私的观点,目前在理论的层面尚缺乏严谨有力的论证与充分的讨论,在实践的层面尚缺少严谨科学的实验成果与调研成果的验证、支持,因而有着明显的不足并显得乏力。当然,也应看到,这一问题的提出,虽然仅直接涉及教学改革中一个很微观的方面——对成绩评估结果知情范围的改革,但却触及学生观、儿童观及对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应有权利、学生应有权利的认识与明确。
(作者单位:北京市委党校思政教研部)